根据温劳社医〔2007〕210号《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》及《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》等文件规定,就诊者必须携带医疗证、社保卡,二者缺一,均不予开药,且须门诊人证卡相符。我院医务室将严格执行文件规定,请各位教职工遵守实施。
温职院医保办公室
2010.6.10